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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体育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2-07 14:00:53荣晟健康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
    系建设,规范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助力体育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体育科技成果与发展实践的重要场所、设施或单位,主要包括场馆、企业、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类别。

    第三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是面向公众开展体育科技知识普及,宣传体育科技成就,推广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阵地,要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体育科普活动
    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体育总局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和评估,具体工作由体育总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科技部科普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科技部直属单位、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及体育总局共建高校可以自荐。

    第六条   体育总局设立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公室”),由其负责组织开展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考核与评估、业务研究与交流、技术咨询和信息社会化服务,以及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运行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鲜明的体育科普特色,年对外开放60天以上(场馆类等有条件的基地应当常年开放),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并拥有稳定的资源保障。

    (三)  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体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场馆类基地面积原则上应当在1000m以上,其他类体育科普展示面积应当不低于300m),展示内容与技术水平应当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四)  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五)  设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体育科普人员。

    (六)  管理制度健全,将体育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

    (七)  具有固定的体育特色科普活动。

    (八)  具有稳定的体育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体育科普场馆的运行和体育科普活动的开展。

    (九)  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体育科普作品的能力。

    (十)  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十一)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体育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培养体育科普作品研发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体育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体育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九条   体育总局和科技部组织基地管理办公室开展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申报评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申报表》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与推荐,并报送至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科技部直属单位、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及共建高校可直接报送申请材料至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材料评审阶段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内容包括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现场评审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和命名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公示后的名单经体育总局和科技部审定后,正式命名为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特色,不断提升体育科普能力,服务国家体育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民健身日以及体育行业重大活动期间积极开展体育科普活动,积极参与体育科普作品大赛、体育科普讲解等全国性体育科普活动,积极参加体育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体育科普作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二十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之后,及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活动总结。

    第二十一条   体育总局将支持和指导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发展建设,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争创国家科普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和体育重大工程建设,支持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加强宣传和推介,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  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  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  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和兴奋剂问题的。

    (五)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基地荣誉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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